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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险法 浙江大学 28讲 视频教程 教学视频 百度云网盘 课程 全集下载 [打印本页]

作者: gtyre1    时间: 2016-12-1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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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浙江大学 28讲 视频教程 教学视频 百度云网盘 课程 全集下载

保险法 浙江大学 28讲 视频教程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增加”一方面可能由于投保方的某种行为引起,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人为的行为实施前通知;另一方面可能因投保方行为之外的某种客观情况引起,这种情况下应在知道后及时通知。通知的后果可以是追加保费或终止合同并退还剩余期间保费。如果违反,保险人对新增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 浙江大学 28讲 视频教程“‘危险增加’通知”这一义务有三种例外情形:投保方为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或为保险人利益所致危险增加;危险增加是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增加的危险因素不属于保险责任。首先,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保险法 浙江大学 28讲 视频教程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甚或出现保险人在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以图投保人缴纳多年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例如,西安刘女士1995年患慢性肾炎,1997年隐瞒病情投保重大疾病险,2005年由于长期肾炎不愈导致肾衰竭(重疾),由于保险合同无“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因此拒赔。而实际上,保险代理人就是刘女士的邻居,明知刘女士身体欠佳,代理人为了拿提成,诱使刘女士在投保时填写“没病,健康”。更有甚者,个别保险公司故意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或放任代理人与之签订合同),先收保费,事后再“严格审查”、拒赔。但是,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辩条款”,就算保险公司事后查明刘女士1997年是带病投保,也必须给付保费,因为保险合同生效已逾二年,是一份“无可争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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