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浙江大学 18讲 视频教程 教学视频 百度云网盘 课程 全集下载
民事诉讼法 浙江大学 18讲 视频教程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为程序公正这个宏观课题的重要内在要求,是实现诉讼整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此制度引起大多数法制发达国家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回避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对其规定得越明确实用、越科学合理,就越能保障和体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但是,我国理论界并没有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予以足够的关注,实务界也常常忽视这种保障形式公正的重要制度。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缺陷与诉讼程序公正性的要求不完全相适应,在没有完善立法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出台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回避制度,但仍未能彻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关键词:民事诉讼回避;诉讼价值;回避程序设置一、回避制度的概述(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分类1、回避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 浙江大学 18讲 视频教程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广义上是指对特定主体任职与公务活动予以一定限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它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情况。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回避制度的一个分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定义,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退出该案件审理的原则和制度。2、回避制度的分类在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回避被分成不同的种类。(1)、自行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及其他人员发现自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2)、申请回避,是指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司法人员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人员不得参加本案诉讼活动;(3)、指令回避,是指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相关人员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其本人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申请,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时,该机关依法直接要求该人员回避的制度。指令回避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按回避理由的民事诉讼法 浙江大学 18讲 视频教程
不同,可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有因回避,是指诉讼双方向有关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的同时,必须说明理由,并由有权机关或个人审查后予以决定;(4)、无因回避,是指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作任何理由的说明,被申请的人就应回避。无因回避一般适用于陪审员的回避,且各国对其适用的次数都有所限制。如在美国,对陪审员提起无因回避无须任何理由,仅因律师向陪审员问一个具体问题时不喜欢陪审员脸上的表情,或因为陪审员似乎对自己的责任感到厌烦和烦恼等。各国一般都限制了无因回避的提起次数,并由法律规定依据被告人被控行为的性质而有所差异。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回避制度的规定来看,应当都属于有因回避。另外,按回避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审判人员的回避、检察人员的回避、律师的回避、法院的回避等等;按回避对象职责的不同,可分为裁判人员的回避、非裁判人员的回避;按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口头回避与书面回避等。(二)、回避制度的价值1、回避制度体现了公正价值现代司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要求司法接近正义,在西方国家“获得正义被视为一种先于国家存在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只要求国家不允许他人侵犯这些权利,并未要求国家通过积极行为加以保护。”接近正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的进行应是快速的,“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二是诉讼之过程和结果应是公正的。民事诉讼法 浙江大学 18讲 视频教程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立法者对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分配,这是实体一般公正;二是指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诉讼中行使的自由载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实体个别公正必须是法官经由诉讼作出裁判而达成,因而表现为裁判结果的公正或“结果公正”。而程序正义则是与实体正义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因此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体现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即诉讼的胜负结果符合实体法。现代审判制度的特征之一是“法院审判提供了一个使双方责任得到最终和权威性解决的机会”。这表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已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也使法院审判在诉讼中居中心地位。这就必然要求中立的第三方来作裁判,“作为当事人纠纷的第三方,即裁判者本人必须是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否则必定是危险的。”案件的审理最主要的是依靠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证据是过去存在的,是不可能重现的,因此,只有证据材料达到在法律上确认为真实时(即法律真实),才有可能在审判中被采纳,作出对提供者有利的认定。这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中立的第三方借助已经收集、发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运用逻辑思维能力和经验知识来判断,使对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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